现确定本省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的“数额较大”标准如下: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的。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0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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