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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2013-4-8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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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施行日期:2001/10/26
整理者: 阅读:31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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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已废止) 为依法惩处挪用公款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个人将公款借给其他自然人或者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等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第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谋取个人利益,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第三条 本解释施行后,我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的有关内容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注:本解释自2001年10月2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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