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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关于废止《辽宁省公安机关调解轻伤害案件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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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辽宁省政法委、省高法、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
施行日期:2015/9/10
整理者:窦振东 阅读:33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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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公通[2015]222号 各市委政法委员会、中级法院、人民检察院(分院)、公安局、司法局,沈铁、辽河、机场公安局,绥中、昌图县委政法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2011年1月,省政法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联合印发了《辽宁省公安机关调解轻伤害案件暂行规定》(辽公通[2011]1号),主要内容是规定了因邻里纠纷引起的一些轻伤害案件经公安机关调解后可以作撤案处理。这一规定颁布之后,对提高办案效率,化解社会矛盾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2013年1月1日,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其中规定了轻伤害等轻微刑事案件“刑事和解”的特别程序,《辽宁省公安机关调解轻伤害案件暂行规定》因与刑事诉讼法冲突,已经不符合当前法律的规定。 为了规范全省轻伤害案件办理,经省政法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司法厅研究决定,对2011年四部门联合下发的《辽宁省公安机关调解轻伤害案件暂行规定》明令废止,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律不得再行适用。对经公安机关调解达成和解协议的轻伤害案件,要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刑事和解”程序的规定,将案件向检察机关移送,并同时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检察机关应当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要求对案件进行审查,不得以情节轻微为由不予受理或要求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中共辽宁省委政法委员会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辽宁省公安厅 辽宁省司法厅 2015年9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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