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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教养日期可否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2019年7月20日起废止)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施行日期:1981/7/6    
整理者:窦振东  阅读:1125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教养日期可否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81.07.06  
【实施日期】1981.07.06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法研字〔81〕第16号请示收悉。关于劳动教养日期可否折抵刑期的问题,经我们研究,并征求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的意见,同意你们提出的参照本院1957年9月30日法研字第20358号《关于行政拘留日期应否折抵刑期等问题的批复》办理的意见。即:如果被告人被判处刑罚的犯罪行为和被劳动教养的行为系同一行为,其被劳动教养的日期可以折抵刑期;至于折抵办法,应以劳动教养1日折抵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期1日,折抵管制的刑期2日。在本批复下达以前,已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的罪犯,劳动教养日期没有折抵刑期,现仍在服刑的,可补行折抵;已服刑期满的,即不必再作变动。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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