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法)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全文废止 2013-01-18)
|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施行日期:1994/12/14
整理者:窦振东 阅读:3959 |
|
|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
制定机构: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94年12月14日文书字号:法复(1994)10号 生效日期:1994年12月14日效力级别:法院文件 失效日期:2013年01月18日效力状态:全文废止 2013-01-18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4]135号《<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前后发生的事实上的重婚关系是否按重婚罪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