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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关于案件管辖调整有关问题的规定   
发布部门:天津市人民检察院  
施行日期:2019/3/28    
整理者:窦振东  阅读:700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
                   关于案件管辖调整有关问题的规定
                            (2019年3月28日)
 
为保障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成立后相关检察院的案件管辖调整和实现侦查、批捕、起诉、执行等法律监督工作平稳有序过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规定,以及上级机关关于成立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的决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管辖调整时间
2019年4月1日,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将正式开始受理案件,履行法定职责。

二、地域管辖的调整范围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管辖和平区、南开区、红桥区、西青区、武清区、宝坻区、蓟州区地域内依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案件。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管辖河东区、河西区、河北区、津南区、北辰区、静海区地域内依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案件。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管辖天津市滨海新区、东丽区、宁河区地域内依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案件。

三、监狱检察工作的调整范围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承担对天津市监狱、天津市河西监狱、天津市女子监狱、天津市西青监狱的检察监督职责,办理上述监狱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承担对天津市杨柳青监狱、天津市未成年犯管教所、天津市梨园监狱、天津市李港监狱的检察监督职责,办理上述监狱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承担对天津市康宁监狱、天津市津西监狱及其分监狱、天津市长泰监狱、天津市滨海监狱的检察监督职责,办理上述监狱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

四、职务犯罪侦查的调整范围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14个罪名(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的犯罪,由犯罪地的人民检察院分院管辖。

监狱、市看守所司法工作人员涉嫌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司法机关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的,由派驻该监狱、市看守所的人民检察院管辖。

如果由其他人民检察院管辖更为适宜的,经市人民检察院指定,可以由其他人民检察院管辖。

五、民行案件的调整范围

当事人不服天津市第一、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二审生效的民事行政案件,于4月1日前申请监督的,向原二审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于4月1日后申请监督的,向新的具有管辖权的分院提出。

六、特殊类别案件的集中管辖

对于外国人犯罪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扒窃犯罪、侵犯知识产权以及涉国家安全犯罪等刑事案件,按相关规定进行管辖。

七、滨海新区、河北区、东丽区、北辰区、宁河区、静海区等院的检察服务中心和12309检察服务工作按照地域上级管辖分院进行相应调整,各区院控申接待人员应主动向当事人释明上级院管辖调整情况。

八、过渡期间案件管辖问题的处理原则是合法、便利、平稳、有序。

九、在调整过渡期间,涉及职责划分,案件管辖争议的问题,相关人民检察院协商不成的,层报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协调解决。

十、本规定由天津市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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