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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 关于妥善处置自愿留在现住地生活的被拐外国籍妇女有关 问题的批复
发布部门:公安部  
施行日期:2011/10/27    
整理者:窦振东  阅读:1314

                                   公安部
               关于妥善处置自愿留在现住地生活的被拐外国籍妇女有关 问题的批复
                   (公复字[2011]4 号  2011年10月27日)

福建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妥善处置自愿留在现住地生活的被拐缅甸籍妇女有关 问题的请示》(闽公综[2010]729 号)收悉。根据公安部《关于打击拐 卖妇女儿童犯罪适用法律和政策有关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00]2 5 号)第五条第三款,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全国妇联《关于做 好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88]公发 23 号文 件)第二条第一、二款,《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 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第七条的 规定,经征求民政部、全国妇联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对于自愿继续留在现住地生活的被拐卖的成年外国籍妇女, 可以尊重本人及与其共同生活的中国公民的意愿。对愿在现住地结婚 且符合法定结婚条件,持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的外国籍妇女,应当告 知其可以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和在华居留手续。但是,对无合法有 效身份证件的外国籍妇女,应当告知其回国补办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申办来华签证入境后,才能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和在华居留手续。 对不能回国补办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的外国籍妇女,应当登记造册,纳 入实有人口管理。
对被拐卖时不满十八周岁,现已达到我国法定结婚年龄,本人又 愿意与买主继续共同生活的外国籍妇女,可以告知其按上述第一款要 求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和在华居留手续。
对被拐卖时不满十八周岁,现已满十八周岁但未达到我国法定结 婚年龄的外国籍妇女,本人愿意与买主结合的,可以告知其按上述第 一款要求办理在华居留手续,待其达到我国法定结婚年龄时,再依法 补办结婚登记手续。
对被拐卖的外国籍未成年女性,被解救时仍不满十八周岁的,必 须送返其国籍国。

二、被拐卖的外国籍妇女系拐卖犯罪的受害者,在处理上应当区 别于“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且不得羁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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