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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关于依法办理涉及民营企业经济犯罪案件全力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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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辽宁省公安厅
施行日期:2018/12/3
整理者:窦振东 阅读:14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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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办理涉及民营企业经济犯罪案件全力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指导意见
为学习贯彻2018年11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的重要讲话精神,有效服务民营企业,积极推进加强产权的司法保护,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营造法制化营商环境,按照公安部和省厅党委关于保护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部署要求,依据《刑事诉讼法》、《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树立依法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理念
全省经侦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充分认识民营经济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切实增强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充分履行支持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职责,坚持主动服务、平等保护、规范执法,努力为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公平正义的法制环境和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各地经侦部门在日常工作和涉民营企业案件侦办工作中,要进一步提升产权保护意识,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查证犯罪与挽回损失并重、依法办案和服务发展并重,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与合法权益的保护。
二、严厉打击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经济犯罪行为
要重拳整治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经济犯罪活动。严厉打击合同诈骗、职务侵占、串通投标、强迫交易、“套路贷”等扰乱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秩序、破坏市场正常竞争秩序的犯罪行为,严厉打击侵犯民营企业知识产权、损害民营企业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等犯罪行为,加大对省内驰名、著名、知名商标及专利的保护力度。建立涉企经济犯罪案件受、立案绿色通道,及时受理,及时立案,依法查处,速侦速破,大要案件要挂牌督办,最大限度挽回经济损失,让民营企业安心生产、放心经营,全力打造安商护商、有利发展、公平诚信的服务环境。
三、依法办理涉及民营企业经济犯罪案件
1、避免插手经济纠纷。对于涉及民营企业的经济犯罪案件线索,不可盲目立案,要依法开展合理调查。对民营企业因经营不规范引发的问题,要依法妥善公正处理,要牢固树立谦抑、审慎、善意、文明、规范执法办案理念,要坚持罪行法定原则,对民营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除法律明确规定,不得以犯罪对待。要准确认定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性质,严格掌握入刑标准,坚决防止刑事执法介入经济纠纷,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作为犯罪处理,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切实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对于涉及民营企业的刑民交叉案件,要严格按照《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办理,避免插手经济纠纷。
2、慎用羁押性强制措施。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对于涉案的民营企业家要依法审慎适用拘留、逮捕等羁押性强制措施,充分考虑保护企业发展需要。对涉案的民营企业家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时,应当充分考虑涉嫌犯罪情节的轻重程度、有无继续犯罪和逃避或者妨碍侦查的可能性,使所适用的强制措施同犯罪的严重程度、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相适应。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依法慎用羁押性强制措施。要严格依法准确适用刑事强制措施,发现错拘错捕等执法问题的,必须在第一时间依法纠错。要落实好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有关认罪认罚从宽的规定,对符合变更羁押强制措施的及时变更,充分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客观全面收集证据材料并随案移送,为检法机关依法处置案件提供依据。
3、慎用强制性侦查措施。对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但仍在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依法慎重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等侦查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对确需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应经过严格审批,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产与合法财产,严格区分企业法人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严格区分犯罪嫌疑人个人财产与家庭成员财产,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注意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对确有犯罪事实,需对涉案财物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强制措施的,要从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两方面进行充分论证,审慎核查,遵循“必要限度”原则,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同时,要建立相关评估机制及适用标准,不该查封、冻结的账号、财产一律不能查封、冻结。
在对涉案财物执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时,要明确拟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确为涉案财物;拟查封、扣押、冻结财物价值要与涉案金额相匹配;冻结涉案资金为银行存款的,根据办案情况可不冻结账户的,一般不得冻结整个账户,仅冻结账户内资金;对依照有关规定可以分割的土地、房屋等涉案不动产,应当只对与案件有关的部分进行查封;对涉案单位的经营性涉案财物,在保证侦查活动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可以“活封、活扣”的,尽量不 “死封、死扣”,在不允许对涉案财物买卖、转让、抵押的前提下,允许企业在正常的生产范围内继续合理使用。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要树立大局意识,将依法办案与企业自救、良性退出紧密结合,根据案件侦办实际情况审慎适用强制性侦查措施,按照“三统两分”原则依法处置涉案财物。
4、做好审批报备。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要根据省厅下发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省级公安机关审批事项实施办法》,做好立案、撤案、民刑交叉、大要案件、敏感案件、指定管辖等关键环节的审批报备工作。涉及知名民营企业的经济犯罪案件,原则上由地市级经侦部门办理。对于省级以上知名民营企业刑事立案及对其主要负责人采取强制措施的,要向省厅报备,对涉案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要审慎评估适用。
5、做好风险防控。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要做好风险防控预案,避免因办案时机或者方式的把握不当,严重影响民营企业正常生产、工作秩序或者引发群体性、突发性事件。要加强对涉案民营企业相关敏感信息的保密意识,慎重发布涉及民营企业案件的新闻,对涉及案件情况的相关报道失实的,应当及时采取适当方式澄清事实,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合理顾及民营企业关切,最大限度地维护民营企业的声誉。
6、加强执法监督。要加强对涉民营企业案件的执法监督,深入开展经侦执法“三查一治”工作,以执法巡查、案件评查、信访核查、专项整治为抓手,对办理涉民企案件违法使用调查性、限制人身和财产权利强制性措施等执法办案行为及时纠错整改,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执法行为。建立完善涉民营企业及经营者冤假错案的甄别纠正常态化工作机制,依法纠正侵害民营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冤错案件。对重大经济犯罪案件涉及的受害企业实行回访制度,征求对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的意见和评价。
四、做好民营企业风险防范宣传和法律咨询服务
建立重点民营企业精准服务机制,对全省民营规模企业、知名品牌企业,建立警企联席制度,设立专门联络员,定期走访,开展防范风险、预防犯罪、内部安全等方面的跟进式服务,采取上门走访、座谈交流等形式,提示经济犯罪风险,提供相关法律咨询,对涉企犯罪新动向、新变化、新手法及时预警宣传,及时向企业通报有关犯罪规律、特点、动态,对企业内部管理、风险防范提出合理性建议,有针对性的指导企业落实防范措施,创造安全有序的发展环境和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保护企业合法财产不受侵犯。
辽宁省公安厅
2018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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