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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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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人民检察院
施行日期:2013/6/25
整理者:窦振东 阅读:4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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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人民检察院 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 (2013年6月25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太原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已于2013年4月4日起施行。依《解释》要求,结合我省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经共同研究,确定我省盗窃刑事案件具体执行的数额标准为: 一、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二千元为起点; 二、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万元为起点; 三、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四十万元为起点。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已经办结的案件不再变动;尚未办结的案件,侦查、起诉、审判机关可以相应作撤案、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或者相对应的刑事处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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