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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关于在刑事检察工作中进一步加强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的意见
发布部门:福建省人民检察院  
施行日期:2019/9/30    
整理者:窦振东  阅读:725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
           关于在刑事检察工作中进一步加强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的意见
                         (2019年9月30日)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要求,适应全面依法治国实践和捕诉一体改革新形势,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对刑事立案、侦查活动的监督职能,实现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以下简称“两项监督”)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刑诉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就加强检察机关“两项监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站位、更新理念,忠实履行“两项监督”职责
1.进一步提高对“两项监督”重要性的认识。依法履行对刑事诉讼的监督,是刑事检察工作的重要内容。全省检察机关要牢记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清醒认识到监督是检察工作的主业和基本功、监督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从提升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和执法司法公信力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两项监督”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监督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以“求极致”标准,更加注重、更加自觉将“两项监督”融入捕、诉工作中,一体提升办案、监督质量和效率。
2.牢固树立正确的法律监督理念。要正确把握与被监督者同为司法共同体的关系,树立双赢、多赢、共赢的监督理念;正确把握监督与办案的关系,树立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的理念;正确把握强化监督与监督效果的关系,严格依照宪法法律开展监督,不缺位、不越权、不滥权;处理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违法必纠、违法即纠与推动、支持被监督者自我纠错的关系,实现监督力度、质量、效率与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突出重点、深挖线索,用足用好“两项监督”职能
3.注重从重点渠道获取线索。要高度重视人民群众的举报、申诉和人大政协、新闻媒体反映执法不严的意见和材料;认真甄别控告申诉检察、刑事执行检察等部门移送的线索;注意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近亲属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对侦查人员存在非法取证、超期羁押等问题的举报、控告,结合案件审查工作认真分析,发现违法及时监督。
4.注重从重点环节、特殊案件深挖线索。要结合办案,对诉讼活动重点环节、容易出现违法问题的案件加强审查。注意从非法证据及主要证据、事实变化细查背后可能存在的刑讯逼供、诱供指供等违法行为;从共同犯罪、团伙犯罪案件和多次、流窜作案案件深挖“漏罪”“漏犯”;从黄赌毒和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深挖“保护伞”“关系网”;从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深挖“串案”“窝案”;从法律文书注明涉案人员“另案处理”的案件,及侦查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或“工作说明”中,查找包庇窝藏、降格处理、有罪不纠及渎职侵权等违法犯罪线索。
5.落实法治新要求强化监督。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完善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的要求,积极构建检察机关对刑事拘留、查封、扣押、冻结等重大侦查事项的知情渠道,尤其将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长期未提捕未移诉案件纳入监督视野,充分运用刑诉法第117条赋予检察机关对强制措施违法的救济权,开展专项监督,及时审查、纠正违法问题。
6.跟进侦查新变化加强监督。针对公安机关治安管理与刑事侦查职能深度整合、集中设立执法办案管理中心等新情况,要认真总结以往探索试点的有益经验,结合本地实际,灵活采取派驻检察室、派驻检察官、巡回检察、共享信息平台等方式,与公安机关共同探索开展对公安执法办案管理中心监督工作。
三、精准谦抑、有理有节,力求取得最佳监督效果
7.严格依法开展监督工作。坚持监督法定原则,严格依照法律的授权和法律规定的程序开展“两项监督”,防止滥用监督权、盲目扩大监督范围。坚持证据裁判意识,依法用好调查核实权这一重要监督手段,加强对非法收集证据、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侦查行为的调查核实。实行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依照法定程序开展监督,构建立案、调查、决定等规范流程,完善跟踪台账和督促反馈机制。
8.聚焦突出问题和严重违法开展监督工作。聚焦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食品药品、生态环保、经济金融、劳动就业等民生热点问题,聚焦严重侵害人身财产、诉讼权利及妨害刑事诉讼依法公正进行的侦查违法行为,聚焦经常发生或者一定时期较为突出的某类违法现象或者问题多发犯罪类型,针对性开展专项监督检察,突出重点、精准发力。聚焦影响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越权管辖,违规立案、撤案,违规采取强制措施或者不及时解除、变更强制措施,违规查封、扣押、冻结等突出问题,扎实推进涉民营企业案件立案监督和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
9.以政治智慧、法律智慧、检察智慧提升监督刚性和效果。区分侦查行为的违法程度和强制程度,依法选择与之相应的、最低限度的监督方式。讲求方式方法,注重释法说理,多进行当面沟通,引导和支持侦查机关自觉纠正违法行为,特别要加强类案的沟通交流和监督,重视对个案背后隐藏的深层次问题的分析和解决。坚持有效监督原则,对于拒不纠正、立而不侦、侦而不结的,及时向违法主体的上级单位通报,视情采用书面纠正违法、宣告送达、建议更换办案人、移送职务犯罪线索等监督手段,或向同级党委人大报告,敦促及时纠正。
四、上下一体、内外协同,共同提升执法司法公信力
10.建立健全监督工作上下联动机制。上级院要支持下级院依法开展“两项监督”,对于下级院的正确监督意见,应当坚决支持并及时通知同级侦查机关督促下级侦查机关纠正;对下级院遇到压力、困难或者情况重大复杂时,应当加大督办、指导力度,必要时直接派人参与办理。继续执行“两项监督”报上一级院备案、监督业务数据通报等制度。要充分发挥典型性案例作用,定期征集、发布典型性案例,引导规范开展监督工作。
11.建立健全监督工作内部衔接配合机制。要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刑事检察、控告申诉检察、刑事执行检察、宣传等部门要加强衔接配合,形成监督合力。积极通过传统媒体、“两微一端”等新媒体,广泛宣传检察机关“两项监督”职能,拓宽监督参与面、信息源。畅通监督线索来源渠道,对控告、申诉、举报线索及时调查核实、监督反馈。对审查发现侦查人员涉嫌利用职权实施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犯罪的线索,及时移送负责侦查的部门处理,并积极配合开展侦查。案件管理部门与刑事检察部门要加强衔接、严格责任,加大流程监控和业务数据专项核查通报力度,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
12.建立健全监督工作外部沟通协调机制。要在进一步完善介入侦查引导取证、联席会议、联合专项检查、制定证据标准等制度的同时,健全完善与公安机关的刑事案件信息共享机制,建立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与公安机关内部监督的衔接机制。要发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作用,明确各有关单位的职责任务,落实联席会议、双向咨询、备案审查和查询、信息共享和情况通报、纠正反馈等制度,推动形成合力。
五、能力先行、科技引领,切实加强“两项监督”配套保障
13.切实加强监督能力建设。要围绕全面加强线索发现能力、调查核实能力、纠正处理能力等监督核心能力的要求,健全覆盖全员的业务培训体系,通过院校联合培训、公检联合培训等形式多样的业务培训和主题征文等业务研修活动,以业务竞赛、开展优秀监督案件、优秀监督文书评比等为抓手,提升队伍整体素能。
14.提升科技助力监督的水平。要把握公安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建设和派驻检察、检察工作网升级改造等契机,统筹推进与公安机关信息渠道对接及监督信息互通共享工作。加强与政府职能部门配合,推动政府职能部门以联合通报、纳入考评等方式,促进“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规范运行。加快刑事执行检察智能监督平台建设,推动与看守所等数据自动交换和共享应用,及时从中发现监督线索。加快“一站式”检察服务平台建设,突出网上网下互动,整合对接举报中心、网上信访等应用,注重从群众信访中发现监督线索。
15.建立健全科学考评体系。要把搞不搞监督、能否搞好监督,作为评定一个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工作成绩和一名刑事检察干警业务能力的重要标准。在检察人员绩效考评、基层院建设考评中,科学设置“两项监督”的考评项,涵盖重点、难点,兼顾质量、数量,体现监督工作法律效果和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坚持以监督的精准性为追求,杜绝“虚假监督”“数字监督”。
 
福建省检察机关群众来信办理工作暂行规定
(2019年10月1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检察机关群众来信办理工作,畅通诉求反映渠道,及时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推动来信办理工作法治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群众来信工作的相关要求,结合本省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群众来信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网络、传真等形式,向检察机关提出的控告、举报和申诉,以及对检察工作提出的意见、建议。包括: 
(一)收件人为检察机关及其内设机构、检察干警的控告、举报、申诉的信件; 
(二)上级机关、其他机关移送检察机关的信件; 
(三)上级机关、领导交办的信件。 
第三条  群众来信办理工作是检察机关接收、审查、受理、移送、交办、催办、督办群众来信,依法对来信反映诉求作出处理,7日内程序回复、3个月内实体答复来信人等依法履行职权的活动。
第四条  群众来信办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及时接收,准确分流;
(二)分级负责,属地管辖;
(三)依法受理,妥善办理;
(四)做细做实,应复尽复;
(五)谁接收、谁回复,谁办理、谁答复。
第五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涉检信访工作领导小组领导本院群众来信办理工作,日常事务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负责。
有关内设机构应当指定群众来信办理工作联络员,负责与本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就群众来信办理工作进行联络和协调。
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群众来信办理工作应当上下配合,加强审查分流,及时有效反馈,建立健全“一体化、快处理、零积存、早回复”机制。
第六条  办理群众来信的检察人员与来信人或来信反映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回避。
第七条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应当在做好数据统计的基础上,对本地区群众来信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及时发现群众反映的敏感、重点、热点问题,掌握社情民意、了解司法状况,预判信访风险、网络舆情和治安形势,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参与、服务和保障社会治理。

第二章  管辖与职责分工
第八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负责受理、办理应当由本院管辖的群众来信事项。
上级人民检察院收到属于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群众来信后,应当移送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经审查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依法直接办理或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下级人民检察院收到属于上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群众来信后,应当及时报送上级人民检察院。
群众来信事项涉及多个地区的,由所涉及地区的人民检察院协商管辖。对于管辖权有争议的,报请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
第九条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办理群众来信的职责包括:
(一)群众来信的统一接收、审查、受理、移送、交办、催办、督办;
(二)群众来信7日内程序回复;
(三)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直接办理的刑事申诉案件、国家赔偿案件、司法救助案件的3个月内办理过程或结果答复;
(四)直接办理案件的释法说理工作;
(五)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答复和息诉息访等工作。
第十条  内设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群众来信反映诉求的办理,开展3个月内办理过程或结果答复,做好释法说理、息诉息访等工作。
第十一条  处理检察机关管辖的控告、举报、申诉,是检察机关各部门的共同任务,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按照以下职责分工进行分流,及时移送:
(一)群众来信事项涉及检察业务工作的,由相关业务部门办理;
(二)涉及案件管理工作的,由案件管理部门办理;
(三)涉及组织人事工作的,由政工部门办理;
(四)涉及检察人员违法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办理;
(五)群众来信诉求涉及多个部门的,由本院检察长组织协调,确定部门牵头办理。

第三章  接收和程序回复
第十二条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对接收的群众来信应当及时拆阅。
对群众来信信函,启封时应当保持邮票、邮戳、邮编、地址、联系电话和信封内材料的完整。
群众寄送院领导的信件,如遇领导外出调研、学习等可能影响7日内程序回复和3个月内实体答复工作的情况,经院领导同意,可由办公室指定专人拆封,属反映诉求的,及时移送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应当审阅来信,依照属地、级别管辖的规定对来信进行分类处理。
办理群众来信应当坚持有信必录的原则。首次群众来信,应当详细录入来信人的基本情况、来信主要内容以及分流处理情况;因同一事项重复来信的,可以简化录入,但不得以内容重复为由不予录入;对于信件存在内容不清、诉求不明、程序已经终结等情况,需要存查的,录入后由专人保管存查,存查信件定期核查并予以销毁。
第十四条  属于本院管辖且符合受理条件的,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应当依法受理,按照职责分工直接办理或移送本院有关部门办理;材料不齐、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列出需要补充的材料清单,一次性告知来信人予以补充;属于本级其他机关管辖的信件,录入后按照职责分工移送同级其他机关处理;属于检察机关管辖但不属于本院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办理。
第十五条  群众来信反映重大、紧急事项的,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层报检察长审批,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六条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应当自接收群众来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程序回复,期限届满最后一日逢法定节假日的可顺延。
对于通过走访、电话等方式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当场即时回复。不能当场回复的,应当在7日内进行程序回复。
第十七条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根据群众来信事项及本规定第十五条的情形,分别进行以下回复:
(一)本院依法受理的,回复受理和移送等情况;
(二)属于本院管辖但材料不齐的,回复并告知来信人补充材料;
(三)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回复移送情况;
(四)移送同级其他机关或人民政府信访部门处理的,回复移送情况,并告知来信人向有关机关或人民政府信访部门反映;
(五)不符合移送条件的,回复并告知来信人向有管辖权的机关或部门反映。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回复:
(一)来信人姓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不详的;
(二)因同一事项重复来信且已回复的;
(三)来信反映事项已穷尽法律程序或程序终结且已回复的,但提出新的事实、证据和理由的除外;
(四)来信系恶意诽谤、攻击等违法信件的;
(五)来信由上级院转来并已经回复的;
(六)程序回复、实体答复存在激化矛盾风险以及其它不宜回复情形的,经部门研究、报分管领导同意不予回复的;
(七)其他不具备回复条件或者不宜回复的。
不予回复的,应当在录入的同时注明相关情况及不予回复原因。
第十九条  群众来信涉及多人一事的,可以选择若干代表进行回复。
群众来信涉及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回复。
群众委托律师或者代理人来信的,可以直接向律师或代理人进行回复。
第二十条  7日内程序回复群众来信,可以采用短信、电话、书面、当面、视频等方式。对于同一来信有多人署名的,可以只回复有具体联系方式的信访人。
来信人系在押人员,无法直接回复或者无法在7日内完成回复的,可以通过来信人羁押地的检察机关予以回复。
回复情况应当记录在案,电话回复未接听的,应当记录拨打电话的时间、号码等。
第二十一条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应当在7日内对群众来信程序回复,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本院相关部门或同级有关机关、人民政府信访部门处理。
应当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直接办理的,指定承办人员依法办理。

第四章  办理和实体答复
第二十二条  检察机关办理群众来信,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并按照规定在3个月内答复来信人办理过程或结果。涉及案件办理的,由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负责,检察官办案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配备检察辅助人员、书记员,负责相关辅助性工作。
办理群众来信,应当注重解决实际问题,加强矛盾化解,促进案结事了,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
第二十三条  3个月内实体答复的期限应当自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收到群众来信之日起算。期限届满无法答复办理结果的,应当向来信人答复办理进展情况。
3个月未办结的,报经分管检察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办理期限。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个月未办结或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每个月答复来信人办理情况直至办结。
第二十四条  相关业务部门作出中止审查决定的,应当通知来信人。中止审查期间不再每个月答复,待恢复审查决定通知来信人后继续执行办理答复规定。
第二十五条  来信办理过程或结果的答复,由承办部门负责。承办部门答复来信人,可以采取短信、电话、书面、当面、视频等方式,并制作答复记录,载明答复的时间、地点、答复内容、来信人对答复的意见等。其中,电话或视频答复的,应当留存录音或视频资料。
对已办结的案件,相关法律文书应当及时送达来信人。必要时,可以进行公开答复。
第二十六条  相关内设机构应当将案件办理过程或结果的答复情况同时书面反馈本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期限届满无法答复办理结果的,应说明原因,以防范由此引发信访风险。
对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受理并移送相关内设机构的,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应当每月清理一次。对逾期未答复的,可以发出《催办函》,并向承办部门负责人通报;对催办后仍未答复的,向承办部门的分管检察长报告。
第二十七条  承办部门尚未办结且长期未答复,导致信访人产生不满情绪或实施过激信访行为的,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可以向承办部门发出《信访风险提示函》,及时通报信访情况,加强部门间协作配合,共同研究制定应对措施,协调做好矛盾化解工作。
群众来信后又到检察机关来访的,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应当认真听取信访诉求,结合来信办理情况进行释法说理。来访人情绪激动、行为激烈,或信访案件较为复杂的,相关内设机构应当到场共同开展矛盾化解和息诉息访工作。
第二十八条  信件处理工作人员应当做好日常信件的统计和归档工作。
来信办结后,应当收集有关材料,装订成册,装册材料包括:信访登记受理表、信访材料、相关调查材料、审查报告、相关法律文书等。

第五章  交办、函转和督办
第二十九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可以筛选重点案件,代表本院向下级人民检察院交办下列群众来信:
(一)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较大的;
(二)来信内容较为详实,案情重大,多次反映未处理的;
(三)不服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多次申诉未得到依法处理的;
(四)不服公安机关处理结果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多次要求监督未依法导入程序办理的;
(五)检察长批办的;
(六)涉及人民检察院开展专项行动的重点案件;
(七)其他应当交办的情形。
第三十条  交办群众来信,应当由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提出交办意见,报经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检察长审批。
第三十一条  对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群众来信,承办人民检察院应当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内办结,未规定期限的自收到交办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办结。
情况复杂,确需延长办理期限的,经检察长批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延期办理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进展情况,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二条  对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群众来信,承办部门应当将办理情况和结果报经分管检察长审批后,制作《交办群众来信办理情况报告》,连同有关材料移送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审查后以本院名义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
交办群众来信办理情况报告应当包括:信访人及涉案人员基本情况、信件事项来源、来信人反映的主要问题和诉求、办理过程、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处理情况和法律依据、答复情况、矛盾化解及善后情况等内容。
第三十三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收到下级人民检察院的交办群众来信办理情况报告后,应当认真审查,认为处理正确、适当的,应当结案;认为处理错误或不当的,应当提出监督纠正意见,责令下级人民检察院重新办理。
原处理决定确有错误或者不当,下级人民检察院坚持不予纠正的,上级人民检察院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可以撤销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原处理决定,并依法作出决定。
第三十四条  对群众反映强烈,需要下级人民检察院进一步核实情况并反馈,但不需要交办的信访案件,应当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审批同意后,制作《转办通知书》,转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函转案件办理程序参照交办案件办理。
第三十五条  对交办、函转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群众来信,上级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可以针对超期未办结、办理情况不符合要求等情形,采取发催办函、督办函、电话督办、听取汇报、实地参办等方式进行督办。
对特别重要、影响重大的信访案件,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发出《重大信访案件督办函》,受函单位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及时反馈过程和办理情况。
第三十六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群众来信工作情况,进行跟踪督促、及时汇总,视情予以通报。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七条  在群众来信回复、办理、答复过程中,因工作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严重事件或不良影响、重大网络舆情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检察人员的责任。
在群众来信回复、办理、答复过程中,隐瞒、谎报、缓报重大、紧急事项,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三十八条  办理群众来信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严禁泄露控告、举报材料及有关情况,违反规定造成泄密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福建省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福建省有关人民检察院群众来信工作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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