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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社区服刑人员收监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发布部门: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公安厅 安徽省司法厅  
施行日期:2015/10/27    
整理者:窦振东  阅读:1041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广德县、宿松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省监狱管理局、省直各监狱,省戒毒管理局、省直各戒毒所:
 
  现将《社区服刑人员收监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分别反馈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公安厅  安徽省司法厅
 
                                                    2015年10月27日
 
 
      社区服刑人员收监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区服刑人员收监执行工作,依据现行法律法规、有关司法解释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现就我省社区服刑人员收监执行中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一、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的,由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将社区服刑人员送交居住地看守所羁押或收监,同级公安机关应当派员协助,并对社区服刑人员使用手铐等约束性警械。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假释或者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由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将社区服刑人员送交居住地看守所羁押或收监,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协助。
 
  二、公安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的,由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将其送交居住地看守所收监,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三、省监狱管理局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的,由省监狱管理局通知原服刑的省内监狱(或接收档案的省内监狱)赴居住地或羁押地将社区服刑人员押回监狱收监执行,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四、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假释或者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的,裁定、决定时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居住地看守所收监执行;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上的,由居住地公安机关送交相应的省内监狱收监执行。
 
  五、撤销缓刑、假释裁定或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收监决定生效后,社区服刑人员下落不明或者经通知拒不回居住地的,应当认定为在逃罪犯。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制作罪犯在逃告知书,通报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裁定、决定机关。
 
  六、撤销缓刑、假释或对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收监的社区服刑人员在逃的,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采取居住地缉控、情报平台临控、网上研判追踪等措施,实施追捕,必要时可以按照有关程序上网追逃。
 
  七、上网追逃的社区服刑人员被异地公安机关抓获的,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应在收到抓获地公安机关通知后,及时到抓获地将其押回居住地看守所羁押或收监,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原服刑的省内监狱(或接收档案的省内监狱)应当予以配合。
 
  八、撤销缓刑、假释或对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收监的罪犯,已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的,收监执行机关应当立即通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执行机关以及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并按照规定及时将罪犯收监。该罪犯收监执行期间,强制隔离戒毒的时间连续计算;刑罚执行完毕时强制隔离戒毒尚未期满的,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原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负责将其接回并投送原强制隔离戒毒执行机关。
 
  九、社区服刑人员在提请收监执行期间死亡的,司法行政机关应撤回收监执行建议。对已作出收监执行裁定、决定的,终止执行,并按照有关规定通知相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
 
  十、将社区服刑人员送交看守所、监狱羁押或收监,应当同时送达下列法律文书。其中,撤销缓刑罪犯的文书包括:起诉书、判决书、原执行通知书、撤销缓刑裁定书、新执行通知书。撤销假释罪犯的文书包括:起诉书、判决书、原执行通知书、假释裁定书、撤销假释裁定书、新执行通知书;人民法院决定收监执行的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文书包括:起诉书、判决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收监执行决定书、执行通知书。法律文书齐全的,刑罚执行机关不得拒收。
 
  十一、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脱离监管:
 
  (一)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或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后,未在规定时间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经查找下落不明的;
 
  (二)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司法所报告个人活动情况,经查找下落不明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县(市、区),经查找下落不明或者经通知拒不回居住地接受社区矫正的;
 
  (四)经批准离开居住的县(市、区),但未在批准的期限内返回,经查找下落不明或者经通知拒不回居住地接受社区矫正的;
 
  (五)因其他原因下落不明的。
 
  脱离监管的日期,应当从经查找确认社区服刑人员有前款情形之日起计算。
 
  十二、社区服刑人员下落不明或脱离监管的,不影响收监执行案件的审理和收监决定的作出。
 
  十三、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收监执行工作进行监督,发现收监执行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提出纠正意见。
 
  有关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纠正,并将有关情况告知人民检察院。
 
  十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协调配合,确保收监执行工作顺利进行。
 
  十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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