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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关于上级人民检察院能否调阅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卷宗问题的答复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施行日期:1995/1/17    
整理者:窦振东  阅读:800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关于上级人民检察院能否调阅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卷宗问题的答复
                [1995年1月17日,法明传(1995)16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4〕167号《关于上级检察机关能否调阅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卷宗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精神,上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同级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可以查阅同级人民法院的有关案卷材料或者通过同级人民法院查阅下级人民法院的有关案卷材料,但是不应直接调阅下级人民法院的有关案卷材料。可以查阅的案卷不包括合议庭评议记录、审判委员会讨论记录等法院内部对案件研究处理的意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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