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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关于刑事案件电子卷宗移送接收规定(试行)
发布部门:陕西省人民检察院、陕西省公安厅  
施行日期:2016/1/1    
整理者:窦振东  阅读:715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陕西省公安厅
 
           关于刑事案件电子卷宗移送接收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电子卷宗移送、接收、制作和管理,实现电子卷宗在司法办案中的规范、高效传递和资源共享,共同提升打击刑事犯罪的质量和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工作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电子卷宗,是指依托数字影像技术、OCR文字识别技术、通过扫描或信息录入等方式将刑事案件纸质案卷材料制作成具有特定格式的电子文档和相关电子数据。
 
第二条 电子卷宗的制作和使用应当坚持安全、一致、规范的原则,严格遵循《电子卷宗制作规程》(附件)要求,切实做到电子卷宗的内容与纸质卷宗完全一致。
 
第三条 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将案卷材料刻录成光盘并随案移送。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同时移送讯问过程的同步录音或录像资料。
 
第四条 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收案审查时,应将电子卷宗列为收案的必备条件。未移送电子卷宗的,不予接收。电子卷宗不符合《电子卷宗制作规程》的,由公安机关补正后再行移送。
 
第五条 公安机关随案移送的电子卷宗,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在受理案件登记时,通过专门工具导入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电子卷宗随纸质卷宗一同流转。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应将电子卷宗随纸质卷宗一并移送人民法院。
 
第六条 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随案移送的电子卷宗光盘随案退回公安机关。公安机关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时,补充侦查案件材料不得装订入原侦查卷,应当单独装卷移送,补充侦查的案件材料应当另行制作电子卷宗光盘一并移送。
 
第七条 电子卷宗流转过程中,办案部门、案件管理部门以及其他具有查阅电子卷宗权限的人员应严格遵守规定,对于发生电子卷宗违规复制、泄露案情等情况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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