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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关于第一审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后第二审法院发现被告人已怀孕应如何处理问题的电话答复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施行日期:1989/2/15    
整理者:窦振东  阅读:797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关于第一审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后第二审法院发现被告人已怀孕应如何处理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9年2月15日)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第一审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后第二审法院发现被告人已怀孕应如何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意见,在被告人王××上诉审期间,可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如果终审判决仍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暂予监外执行,待监外执行的条件消除后再行收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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