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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关于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主体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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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施行日期:2001/9/10
整理者:窦振东 阅读:32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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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关于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主体问题的复函 (2001年9月10日答复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公经[2001]630号征求意见函 法研[2001]71号)
……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主体。对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以牟利为目的,采用吸收客户资金不认账并将基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构成犯罪,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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