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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区)关于确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数额认定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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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
施行日期:2016/10/1
整理者:窦振东 阅读:10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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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 关于确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数额认定标准的通知 (桂高法会〔2016〕6号 2016年8月31日) 各市、县(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分)局、宁铁两级法院、检察院、各派出人民检察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1号)的规定,结合我区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状况,经自治区高级法院、自治区检察院、自治区公安厅共同研究,确定我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定罪数额认定标准为人民币5000元。 本通知自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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