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主页
本站域名(PC):www.drxsfd.com
请输入法规标题中或罪名中连续关键字:
(最高法)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施行日期:1999/6/18    
整理者:窦振东  阅读:960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
             (法释〔1999〕13号  1999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69次会议通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肇事人逃跑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此复。

手指长按上面的二维码,请关注我们的公众帐号,您将第一时间得到新法规。

返回目录

法规维护:窦振东 微信 drxsfd
程序开发:孙百仁 sunbairen1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