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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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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施行日期:1999/6/18
整理者:窦振东 阅读:9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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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 (法释〔1999〕13号 1999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69次会议通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肇事人逃跑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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