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主页
本站域名(PC):www.drxsfd.com
请输入法规标题中或罪名中连续关键字:
(最高法)关于如何理解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有关问题的答复  (已废止,时间待考)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施行日期:2003/8/27    
整理者:窦振东  阅读:1925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关于如何理解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有关问题的答复
                          法研[2003]132号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冀高法〔2003〕41号《关于如何理解和适用“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后潜逃至异地,其罪行尚未被异地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异地司法机关留置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手指长按上面的二维码,请关注我们的公众帐号,您将第一时间得到新法规。

返回目录

法规维护:窦振东 微信 drxsfd
程序开发:孙百仁 sunbairen1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