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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高法)关于审理死刑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相关问题的研讨纪要
发布部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施行日期:2012/2/15    
整理者:窦振东  阅读:897

        关于审理死刑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相关问题的研讨纪要
             (浙高法〔2012〕38号)(2012.2.15)

    2011年11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宁波慈溪召开了全省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上,与会人员对审理死刑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研究讨论,现纪要如下:

    一、死刑案件判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的数额标准,在最高人民法院没有新的规定以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原则上以有利于保护被害方利益的方式计算,但精神损害赔偿不予支持。死刑案件附带民事诉讼,并非普通的民事案件,对确应存在,但原告人不能提供相关票据如交通费等必然损失,不能以原告人没有举证为由而简单予以驳回。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7条关于“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的规定,一案有两名或者两名以上被害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同一案件中,死者有农业户籍和非农业户籍之分的,应当就高统一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确定死亡赔偿金。

    三、一审拟判处被告人死刑,经审查被告人确无赔偿能力的,应将此情况告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可以动员其撤回起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同意撤回起诉的,可分案处理,先对刑事部分作出判决,民事部分待二审、复核审有最终结果后再作处理,或者按照二审、复核审的意见进行处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强烈要求及时作出判决的,也可以一并作出判决,判决赔偿金额一般可掌握在10万元至20万元。

     四、二审法院在审理死刑案件时,对分案处理尚在一审法院的附带民事部分,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指导、协助一审法院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一审法院对附带民事部分可据此结案。

     五、分案处理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被告人被执行死刑的,因被告人已死亡,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7条第(二)项的规定,可裁定终结诉讼。
    被告人最终未被判处死刑的,按照一般案件作出判决。

     六、分案处理的附带民事案件,审理期限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35条的规定执行。即审理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七、分案处理的附带民事案件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进行审理。如果同一审判组织确实无法继续进行审理的,可以更换审判组织成员。

    八、本纪要所称的死刑案件是指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不包括下列情形:
    1.一审判处被告人死缓刑或者死缓刑以下刑罚的;
    2.有两名或者两名以上被告人负连带责任,有其他被告人未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
    3.有同案犯在逃或者同案犯另案处理的。

    九、被告人本人虽确无赔偿能力,但其家属曾表示愿意代为赔偿的,或者被告人亲属有代为赔偿可能的,虽然一审判处被告人死刑,但考虑二审、复核审可能出现的量刑变化,宜分案处理或者全额判赔。

    十、被告人是否属确无赔偿能力应当进行必要审查。审查情况应当在审理报告和合议庭评议中体现。对被告人有家庭有房产,有正常工作,认定为确无赔偿能力应当慎重。对被告人涉赌涉黑涉恶,有家庭财产,其家庭财产与其个人财产无法区分,甚至其个人不法所得财产与现有家庭财产无法区分的,认定为家庭或者父母代为赔偿应当特别慎重。

    十一、被害人或者被害人亲属得不到赔偿或者赔偿数额较少,生活确有困难的,可以予以适当的司法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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