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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委)关于将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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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公安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施行日期:2015/5/1
整理者:窦振东 阅读:12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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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公安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将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的公告 (2015年第10号)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决定将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包括口服溶液剂、糖浆剂)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
本公告自2015年5月1日起实行。
特此公告。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公安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5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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