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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关于加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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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施行日期:2021/8/19
整理者:窦振东 阅读:1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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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加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 鲁环字〔2021〕218号
各市生态环境局、公安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为充分发挥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职能作用,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共同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目标
通过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不断规范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办理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的移送、受理、监督等程序,提高案件查办质量和效率,严厉打击各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保障公众环境健康权益。
二、工作职责
(一)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大环境行政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在办理环境违法案件中,发现涉嫌生态环境犯罪的,应按规定及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二)公安机关负责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移送的涉嫌生态环境犯罪的案件,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立案侦查。生态环境部门正在查处的案件可能涉及生态环境犯罪的,公安机关可根据生态环境部门需求和案件侦办工作需要,积极协助或者提前介入调查取证,避免调查线索中断、案件当事人逃逸或者证据灭失。
(三)检察机关负责涉嫌生态环境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法律监督工作。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加强对生态环境犯罪案件移送、立案、侦查和审判工作的法律监督,确保案件依法处理,坚决杜绝和纠正“以罚代刑、有案不移、有案不立、立而不侦”等行为。
(四)审判机关充分行使审判职责,及时审理涉嫌生态环境犯罪案件,研究制定涉嫌生态环境犯罪案件的优先办理、快速办理工作机制,强化案件监督指导工作,依法加大财产刑的适用和执行力度,依法惩治生态环境犯罪。
三、工作机制
(一)联席会议制度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职责主要包括:通报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案件查处情况,研判生态环境违法犯罪形势;制定防范和打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工作阶段性目标和措施;交流总结打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的经验做法,研究解决执法办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探讨有关法律法规的理解与适用等问题,正确把握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尺度和标准,力求规范统一;协调有关执法事项和行动计划,有效整合打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的行政执法资源和刑事司法资源。
联席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和紧急情况,可随时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对重大问题的决定应形成纪要,各单位应共同遵守,认真执行。
(二)联勤制度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成立联勤联动执法联合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生态环境部门。生态环境执法机构提供专门办公场所,明确专职人员,确保联合工作办公室正常运转;公安机关环境犯罪侦查部门可以根据警力情况派驻干警入驻联合工作办公室,提供保障执法联动所需警力;检察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派员进驻联合工作办公室,引导案件侦查,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应各确定1名联络员,负责通报工作信息、筹备联席会议、协调联勤联动执法及案件移送等日常事务工作。
(三)联动执法制度
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在执法办案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启动联动执法办案工作机制:
1.生态环境部门对重大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前,经与公安机关会商,认为可能引起群体性事件或者暴力阻挠的。
2.生态环境部门在执法检查时遇到恶意阻挠检查、恐吓威胁或者暴力抗法,认为确有必要公安机关配合的。
3.公安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并立案侦查的生态环境犯罪案件,需要生态环境部门配合做好取证、检验、评估污染损失的。
4.案件复杂、牵涉面广,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5.其他经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协商有必要进行联动执法的情形。
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联合执法专项行动,可邀请检察机关派员参加。
(四)案件移送制度
生态环境部门在查办案件过程发现涉嫌生态环境犯罪的案件,应按照《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提供相关案卷材料,并将案件移送书抄送同级检察机关。
公安机关对生态环境部门移送的行政执法主体与程序合法、有合法证据证明有涉嫌生态环境犯罪事实发生的案件,应予以受理。对生态环境部门移送的涉嫌生态环境犯罪案件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后,应及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生态环境部门,同时抄送同级检察机关。
检察机关对生态环境部门应当移送而未移送或者逾期未移送案件,应当及时提出检察意见,建议移送;生态环境部门仍不移送的,检察机关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公安机关,建议立案侦查。生态环境部门因公安机关不接受移送或者逾期不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决定,建议检察机关进行立案监督的,或者因对公安机关作出的不予立案的决定或者复议决定有异议,建议检察机关进行立案监督的,检察机关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依法开展立案监督。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涉嫌生态环境犯罪案件应及时审查,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公安机关。
审判机关对受理的生态环境犯罪案件,依法审理,作出判决,并将审判结果告知办理案件的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对案件审理中反映出来的生态环境监管、案件查办等问题,审判机关可向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发出司法建议。在审理公益诉讼案件中,发现涉嫌生态环境犯罪线索的,审判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强制执行的生态环境违法案件,经审查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强制执行。
(五)重大案件会商督办制度
1.咨询会商制度
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应当加强沟通协商,生态环境部门对重大疑难案件,可以就证据固定、法律适用等问题咨询司法机关,司法机关可以就生态环境专业技术问题咨询生态环境部门。接受咨询的机关,应当认真研究,及时回复。书面咨询的,应当出具书面意见。
对生态环境部门立案调查的可能涉嫌犯罪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以商请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进行个案会商。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经公安机关商请或者检察机关认为有必要,检察机关可以提前介入侦查。
2.挂牌督办制度
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应当建立重大污染环境案件联合挂牌督办制度,对案情复杂、社会影响力大的案件,及时启动督办程序,分工协作,快速处理案件。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检察院对以下重大案件实行联合挂牌督办:在全省乃至全国具有较大影响的疑难复杂案件,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的重大案件,严重影响当地群众生产生活的案件,上级挂牌督办的案件,省级以上领导批办的案件以及其他重大案件。市级相关部门应当参照建立重大案件联合挂牌督办制度。
(六)信息通报共享制度
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应当建立具有反映执法情况、互通办案数据等功能的信息通报和共享机制。信息通报和共享要以有利工作、方便沟通、资源共享为原则,定期或者不定期采用传真、电子邮件、抄送统计报表等灵活多样的方式通报工作信息。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
生态环境部门提供适用一般程序的生态环境违法事实、案件行政处罚、案件移送、提请复议和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的信息;公安机关提供移送涉嫌生态环境犯罪案件的立案、不予立案、立案后撤销案件、复议、人民检察院监督立案后的处理情况;检察机关提供监督移送、监督立案以及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的信息;审判机关提供涉嫌生态环境犯罪案件受理、判决、执行的信息。
(七)协作配合制度
涉及查封、扣押物品的,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密切配合,加强协作,防止涉案物品转移、隐匿、损毁、灭失等情况发生。对具有危险性或者环境危害性的涉案物品,生态环境部门应当组织临时处理处置,公安机关应当积极协助;对无明确责任人、责任人不具备履行责任能力或者超出部门处置能力的,应当呈报涉案物品所在地政府组织处置。上述处置费用清单随附处置合同、缴费凭证等可能作为犯罪证据的材料,及时补充移送公安机关。
生态环境部门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依法收集制作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测报告、检验报告、认定意见、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等证据材料,符合法定要求的,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经法庭查证属实,且收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办理涉嫌生态环境犯罪案件,需要生态环境部门提供环境监测或者技术支持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刑事案件办理的法定时限要求积极协助,及时提供现场勘验、环境监测及认定意见,并出具明确结论。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八)联合培训制度
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应当加强人员培训工作,适时开展部门联合培训,可以共同举办培训班或者相互邀请专业人员授课,通过解读相关制度规范、讲解调查取证、分析法律适用、剖析典型案例等方式,提高打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活动的工作能力。
四、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定期听取汇报,为工作开展提供必要条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二)强化监督指导。加强对下级部门的工作指导,对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要密切关注下级部门的工作开展情况,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对组织领导不力、查处案件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视情追究责任。
(三)积极评先树优。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法院每年组织开展对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中表现突出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报表扬工作。
(四)加大宣传力度。要加强与宣传部门、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络,大力宣传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经验做法、工作成效和典型案例,提升公众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信任度和满意度。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法院负责解释。《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联勤联动执法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环发〔2019〕122号)同时废止。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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