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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高法)关于进一步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措施意见(2015年)
发布部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施行日期:2015/9/6    
整理者:窦振东  阅读:946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

    全国律师工作会议召开之后,齐奇同志主持党组会,专题传达学习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强调从依法治国的高度,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律师事业改革发展的重要性,高度重视、大力支持律师队伍在全面依法治国中发挥积极作用,省高院各部门根据党组会议要求,认真学习领会孟建柱同志重要讲话和全国律师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日前省律协走访省高院时提出的意见建议,研究提出了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措施意见。现将《关于进一步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措施意见》印发给省各级法院。全省各级法院要进一步完善沟通机制,严格落实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各项规定,着力解决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快推进律师服务平台建设,规范法官与律师之间的关系,共同维护司法公正。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5年9月6日

        关于进一步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措施意见

    一、庭前准备阶段

1.要确保律师有充分的庭审准备时间,同时在排期开庭时,要事先征询双方当事人及律师意见后,再确定开庭时间,避免律师在不同法院开庭时间冲突的情况发生。

2.督促落实对出庭律师免于安检的规定,杜绝对出庭律师进行人身和物品安全检查。

3.要重视律师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调查取证、延期举证、延期审理等正当要求,对合理要求予以同意,不同意的也要给出正面回应。民商事案件申请调查取证的,经审查后符合条件的,出具法院调查令。

4.对于律师的阅卷、复印卷宗要求,依法予以准许,并提供方便。开发“浙江法院律师服务平台”,为律师在线阅卷、查看庭审录像提供便捷高效的诉讼服务。

5.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或者涉及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问题,可召开庭前会议,或者在开庭前听取检辩双方的意见。

6.行政申诉案件接访立案中积极引导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实行每案必谈,充分听取委托代理律师的意见。

7.为办案法官配备自动答录电话,便于律师电话联系并及时留言。

    二、开庭审理阶段

8.在开庭质证、发问和辩论环节,要保障律师充分发表代理意见和提问,不得随意打断和制止。

9.辩护律师作无罪辩护的,法院应当引起重视,并用查明的证据认真分析、认定或者调查核实辩护理由、意见是否成立,绝不能回避、敷衍和搪塞。判决生效后又继续为被告人作无罪申诉的案件,应当重点复查。再审中,要切实保障辩护人的辩护权,充分听取辩护意见。

    三、裁决宣判阶段

10.在裁判文书中要全面、准确反映各方诉辩意见。

11.省高院刑二庭在委托一审法院代为宣判时,要提供二审辩护律师的联系方式。有条件的地方,尽量在法庭里宣判,并通知律师到场。确有困难的,也要在宣判后立即将裁决结果告知律师。

    四、日常良性互动

12.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常态化的会议机制,研究良性互动中的重大问题。 

13.完善法官与律师学术交流和业务研讨制度,互派资深法官和优秀律师参加学术研讨,共同评审优秀裁判文书、优秀案例、优秀代理词、辩护词等,努力提高相互间职业认同。

14.拓宽信息共享范围,在现有做法基础上,扩大业务资料交流范围,特别是依托浙江法院公开网和律师服务平台提供业务资料、刊物等。

15.完善互相征询机制,法院在制定审判业务文件时尽可能征询律协及其专业委员会意见,继续探索委托律师起草审判指导性意见的做法。

16.建立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的年初规划总结机制,不断推进良性互动机制深入发展。

17.加强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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