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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关于申请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的规定(2015试行) 
发布部门:广东省公安厅  
施行日期:2015/1/1    
整理者:窦振东  阅读:971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申请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的规定(2015试行)

      (广东省公安厅2014年10月16日以粤公通字〔2014〕172号发布 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公安机关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工作,保障证明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坚持按需申请、依法办理的原则。

  第三条 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认有罪的外,其他人员均为无犯罪记录人员。

  第四条 我省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是证明被证明对象在广东省居住期间无犯罪记录的证明文书。

  第五条 无犯罪记录证明不能用于诉讼、仲裁用途。

  第六条 无犯罪记录证明按用途可分为因出国(境)使用和非因出国(境)使用的证明两类。

  (一)因出国(境)等事由申请办理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是指公民因移民、出国留学、经商、旅游、务工等事由申请而为其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二)非因出国(境)事由申请办理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是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为在国内从事某种特定职业、办理公证等需要的申请人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第七条 各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应指定本地区公安机关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的具体部门,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第八条 年满14周岁,具有本地户籍或在本地连续居住期满6个月以上的公民及境外人员,有合法申请事由的,持身份证、居住证等有效证件,可申请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

  各地原户籍人员和在本地就读或曾在本地就读的非本地户籍学生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的,由申请人原户籍所在地和在本地就读或曾在本地就读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

  第九条 申请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须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一)本地户籍公民申请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须出示身份证,并提供复印件。

  (二)非本地户籍人员申请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须出示身份证、居住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三)各地原户籍人员申请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须出示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和原本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的户籍证明材料,户籍证明材料应载明申请人在本地居住期间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出生年月、住址及起止时间(在公安机关有记录确认的除外),并提供复印件。

  (四)在本地就读或曾在本地就读的非本地户籍学生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须出示本人身份证、学生证(毕业证)或所就读学校的学籍证明,并提供复印件。

  第十条 第一次申请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的,须由申请人本人到公安机关办理;再次申请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的,可以委托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直系亲属,凭委托书、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办理;委托非直系亲属办理的,须提供公证部门的委托公证书、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办理。

  第十一条 办理机关受理无犯罪记录证明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遇有特殊情形需调查核实的,可以延长办理时限,但最长应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申请人是正在接受调查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诉讼被告人的,办理期限不受本条规定限制。

  第十二条 无犯罪记录证明的办理应按受理申请、录入信息、查询前科、调查档案、领导审批、制作证明书、发放证明书等程序严格进行。

  第十三条 办理机关一旦发现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有误,应及时向原申请人以及公证部门、用人企业等有关单位进行通报,并记录在案。

  第十四条 无犯罪记录证明式样由省公安厅统一制定,证明书须加盖印章后方可发放。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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