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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改罪犯减刑假释案件可否由审判员独任审理的批复(2013年1月18日废止)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施行日期:1984/11/24    
整理者:窦振东  阅读:66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改罪犯减刑假释案件可否由审判员独任审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4-11-24 
生效日期: 1984-11-24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84)法研字第18号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一九八四年十月十二日<1984>法研字第16号《关于审理劳改罪犯减刑、假释案件程序的请示》已收悉。关于审理劳改犯减刑、假释案件可否独任审理的问题,目前我国法律尚无明文规定。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一百零五 条第一款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时,只有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的刑事案件才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而劳改犯的减刑、假释案件并不属于这一范围。结合目前实践中的一般作法,我们同意你院意见:对劳改犯减刑、假释的案件,还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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