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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法)关于对公诉人、律师参加庭审活动依法进行安全检查的通知(2011年)
发布部门: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施行日期:2011/3/21    
整理者:窦振东  阅读:987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公诉人、律师参加庭审活动依法进行安全检查的通知(2011年)        苏高法(2011)156号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
    据有关反映和调查了解,全省法院在庭审活动中,对公诉人、律师等依法出庭履行职务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时,掌握尺度和要求不统一。少数法院安检人员在安检过程中,对律师等出庭履行职务的人员进行安检时,文明安检意识不强,遵守相关法律规章不严,安检环节过多,影响了安检效率和值岗形象,带来不应有的负面作用。为切实保障公诉人、律师参加庭审活动的权利,创造有利于公诉人、律师出庭履行职务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等相关规定,经研究,现对公诉人、律师参加庭审活动的有关安检工作通知如下:
    一、司法警察及协助安检的相关人员,在执行庭审安检工作中,应坚持严格、细致、文明的原则,做到举止端庄,态度热情,作风严谨,高度警惕,规范操作。
    二、司法警察及协助安检的相关人员,在执行对公诉人、律师出庭履行职务进行安检时,安检项目为:
1、查验有效证件;
2、进行相关登记,包括进行有效证件、具体参加庭审诉讼活动事项等登记。
除此以外,不进行人身安全、随身携带物品等安全检查。
     三、要加强对司法警察及协助安检的相关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和安检业务知识的学习培训,不断提高司法警察及其辅助人员的安检工作技能。
    四、要加强督促检查。全省各级法院领导要高度重视法院安检工作,严格落实安检责任,严格开展安检岗位责任督查,不断提升法院安检整体水平,确保人民法院司法审判工作安全。
    五、全省各级法院接此通知后,要迅速传达到全体司法警察及安检辅助工作人员,并对照通知要求进行一次检查, 找出薄弱环节,整改存在问题,统一操作规范。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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