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境外窃取、剌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第111条)
 
     
 
    为境外窃取、剌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第111条)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立案标准:
  各省立案标准及犯罪数额: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新疆兵团 江西
   
  国家级相关解释: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特赦令(2019年6月29日 )
 2019/6/29
2  (全国人大)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周年之际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的决定
 2019/6/29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
 2014/11/1
4  《关于审理为境外窃取 刺探 收买 非法提供国家秘密 情报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1/8/22
5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保密局关于执行《关于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1/8/22
6  (两高)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7-2-1废止)
 2001/4/29
7  (最高法)关于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1/22
     
 
 
    相关案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  2023/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