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汇罪(第190条)
逃汇罪(第190条)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数额较大的,对单位判处逃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单位判处逃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立案标准:
【2022-5-15】
(一高一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后附“新旧标准对照表链接”)
第四十一条 〔逃汇案(刑法第一百九十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单笔在二百万美元以上或者累计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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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5-7】
(一高一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注意:侵犯商业秘密罪,2020-9-17有新规定在后) (2022年5月15日废止)
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四十六条 [逃汇案(刑法第一百九十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单笔在二百万美元以上或者累计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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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立案标准及犯罪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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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
国家级相关解释:
1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依法服务保障金融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2023/12/15
2
(一高一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后附“新旧标准对照表链接”)
2022/5/15
3
(两高八部委)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
2021/9/15
4
(最高法)关于在经济犯罪审判中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2022年5月15日废止)
2010/6/21
5
(一高一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注意:侵犯商业秘密罪,2020-9-17有新规定在后) (2022年5月15日废止)
2010/5/7
6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2001/1/21
7
(两高一部)办理骗汇、逃汇犯罪案件联席会议纪要
1999/6/7
8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1998/12/29
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8/9/1
相关案例:
1
(两高)关于印发惩治涉外汇违法犯罪典型案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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