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水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放火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决水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爆炸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投放危险物质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失火罪(第115条第2款) 过失决水罪(第115条第2款) 过失爆炸罪(第115条第2款)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第115条第2款)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5条第2款)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修正案(三))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刑法修正案(三)) 

    (原刑法条文: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原刑法条文: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案标准:
  各省立案标准及犯罪数额: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新疆兵团 江西
   
  国家级相关解释: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4月9日废止)
 200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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