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第221条)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第221条)
   第二百二十一条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第221条)虚假广告罪(第222条)串通投标罪(第223条)合同诈骗罪(第224条)强迫交易罪(第226条)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第227条第1款) 倒卖车票、船票罪(第227条第2款)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第228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第229条第1款,第2款)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第229条第3款)逃避商检罪(第230条)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立案标准:
【2022-5-15】(一高一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后附“新旧标准对照表链接”)
    第六十六条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三)其他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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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5-7】(一高一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注意:侵犯商业秘密罪,2020-9-17有新规定在后) (2022年5月15日废止)
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七十四条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利用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体公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 
  2.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三)其他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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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立案标准及犯罪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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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 新疆兵团 江西
   
  国家级相关解释:  
1  (一高一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后附“新旧标准对照表链接”)
 2022/5/15
2  (最高法)《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2013/9/9
3  (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9/6
4  (最高法)关于在经济犯罪审判中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2022年5月15日废止)
 2010/6/21
5  (一高一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注意:侵犯商业秘密罪,2020-9-17有新规定在后) (2022年5月15日废止)
 2010/5/7
     
 
 
    相关案例:  
 
1 经济犯罪认定的思路与方法  2020/12/31
2 [第597号]如何认定损害商品声誉罪中的“他人”  2019/10/4
3 宽严相济在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案件审判中的具体贯彻  2016/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