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第283条)
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第283条)
第二百八十三条 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修正案九)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刑法修正案九)
(原刑法条文:第二百八十三条 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立案标准:
各省立案标准及犯罪数额: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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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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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
安徽
福建
山东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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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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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
新疆
新疆兵团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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