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第327条)
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第327条)
第三百二十七条 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将国家保护的文物藏品出售或者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立案标准:
各省立案标准及犯罪数额: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新疆兵团
江西
国家级相关解释:
1
(两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涉案文物鉴定评估和移交工作的通知
2023/6/29
2
(两高三部)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
2018/6/20
3
(两高)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6/1/1
4
(两高)关于办理盗窃、盗掘、非法经营和走私文物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罪名已变动,仅作参考)
1987/11/27
相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