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第328条第2款)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第328条第1款) 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第328条第2款)
第三百二十八条 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刑法修正案八)
立案标准:
各省立案标准及犯罪数额: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新疆兵团
江西
国家级相关解释:
1
(两高三部)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
2018/6/20
2
(两高)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6/1/1
3
(全国人大)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
2005/12/29
4
(两高)关于办理盗窃、盗掘、非法经营和走私文物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罪名已变动,仅作参考)
1987/11/27
相关案例:
1
(第1129号) 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但犯罪情节较轻的,如何量刑王长河张超平
2019/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