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6-25】(一高一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注意:2011/11/21补充规定)
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五十八条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案(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二款)]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就诊人轻伤、重伤、死亡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的; (二)非法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五人次以上的; (三)致使他人超计划生育的; (四)非法进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 (五)非法获利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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