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第339条第1款)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第339条第2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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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三十九条 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团体废物、液态度物和气态废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修正案(四)】 (原刑法条文: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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