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第345条第3款)
盗伐林木罪(第345条第1款) 滥伐林木罪(第345条第2款)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第345条第3款)
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修正案(四)】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修正案(四)】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修正案(四)】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刑法修正案(四)】
(原刑法条文: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牟利为目的,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立案标准:
【2023-8-15】
(最高法)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附:理解与适用)
第八条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涉案林木立木蓄积二十立方米以上的;
(二)涉案幼树一千株以上的;
(三)涉案林木数量虽未分别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但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标准的;
(四)涉案林木价值五万元以上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达到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全文>>>
【2008-6-25】
(一高一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注意:2011/11/21补充规定)
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七十四条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二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一千株以上的;
(二)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非法收购”的“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应当知道,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一)在非法的木材交易场所或者销售单位收购木材的;
(二)收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的木材的;
(三)收购违反规定出售的木材的。
全文>>>
各省立案标准及犯罪数额: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新疆兵团
江西
国家级相关解释:
1
(最高法)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附:理解与适用)
2023/8/15
2
(十五机关)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2022/10/28
3
(十四机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
2022/4/26
4
(最高法)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
2022/1/20
5
(最高法)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规定
2022/1/1
6
(二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
2019/5/9
7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
2018/6/14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修订版)
2009/8/27
9
(一高一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注意:2011/11/21补充规定)
2008/6/25
10
(两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
2001/5/9
11
(两高)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
1987/9/5
相关案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020年版】
2020/7/1
2
(国林局)关于农田内林木采伐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2009/11/13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修订版)
2009/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