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俘虏罪(第448条)
 
     
 
    虐待俘虏罪(第448条)
 第四百四十八条 虐待俘虏,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五十条  本章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文职人员、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刑法修正案十一】
 

 
  立案标准:
  各省立案标准及犯罪数额: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新疆兵团 江西
   
  国家级相关解释: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特赦令(2019年6月29日 )
 2019/6/29
2  (全国人大)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周年之际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的决定
 2019/6/29
3  (一高一部)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2013/3/28
4  (总政)关于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2013年3月28日废止)
 2002/10/31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1997/10/1废止)
 1982/1/1
     
 
 
    相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