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第260条之一)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第260条之一)
第二百六十条之一: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修正案九)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刑法修正案九】
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修正案九】
立案标准:
各省立案标准及犯罪数额: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新疆兵团
江西
国家级相关解释: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1/4/1
2
(最高法)关于审理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0/1/1
3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国家赔偿新标准
2019/5/15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2015/11/1
5
(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注意:2020年12月23有新修正)
2004/5/1
相关案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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