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第280条之一)
 
     
 
    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第280条之一)
  第二百八十条之一 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刑法修正案九)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修正案九】
 

 
  立案标准:
  各省立案标准及犯罪数额: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新疆兵团 江西
   
  国家级相关解释:  
1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医保骗保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2024/2/28
2  (两高一部)关于敦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头目和骨干自首的通告
 2022/8/1
3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附:解读、问答)
 2021/6/17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201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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