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第338条)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第339条第1款)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第339条第2款)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第340条)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第341条第1款)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第341条第1款)
非法狩猎罪(第341条第2款)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第342条)非法采矿罪(第343条第1款)
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第344条)
盗伐林木罪(第345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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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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