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第143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第143条)
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法修正案八)
立案标准:
【2017-4-27】
(一高一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
三、将《立案追诉标准(一)》第19条修改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刑法第143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食品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
(三)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食品的;
(四)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五)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添加剂、农药、兽药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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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6-25】
(一高一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注意:2011/11/21补充规定)
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案(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标准的有害细菌的;
(二)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其他污染物的。
本条规定的“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机构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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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立案标准及犯罪数额: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辽宁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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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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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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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新疆兵团
江西
国家级相关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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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关于为促进消费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2022/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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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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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关于废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2020/4/1
4
中央依法治国办联合相关部门发布食药监管执法司法典型案例
2020/1/10
5
(最高法)关于审理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0/1/1
6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
2019/5/20
7
(一高一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
2017/4/27
8
(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沟油”治理工作的意见
2017/4/15
9
(最高检)关于全面履行检察职能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
2016/9/29
10
(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1-1废止)
2013/5/4
11
(两高一部)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附"理解与适用")
2012/1/9
12
(一高一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注意:2011/11/21补充规定)
2008/6/25
13
(最高法)关于依法惩处生产销售伪劣食品、药品等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通知
2004/6/21
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有关鉴定问题的通知
2001/5/21
1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1997-10-1废止)
1993/9/1
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的通知(2013年1月18日废止,1997-10-1不再适用)
199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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