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144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144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刑法修正案八)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140条)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第141条) 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第142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第143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144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第145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第146条)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第147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第148条)
第一百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140条)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第141条) 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第142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第143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144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第145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第146条)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第147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第148条)
第一百五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立案标准:
【2017-4-27】
(一高一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
四、将《立案追诉标准(一)》第20条修改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刑法第144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应予立案追诉。
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本条规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一)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中所列物质;
(三)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四)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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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6-25】
(一高一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注意:2011/11/21补充规定)
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二十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使用盐酸克仑特罗(俗称“瘦肉精”)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或者销售明知是使用该类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的,应予立案追诉。
明知是使用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而提供屠宰等加工服务,或者销售其制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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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立案标准及犯罪数额: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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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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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新疆兵团
江西
国家级相关解释:
1
(最高法)关于为促进消费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2022/12/26
2
(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2/1/1
3
(最高检)关于废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2020/4/1
4
中央依法治国办联合相关部门发布食药监管执法司法典型案例
2020/1/10
5
(最高法)关于审理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0/1/1
6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
2019/5/20
7
(一高一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
2017/4/27
8
(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沟油”治理工作的意见
2017/4/15
9
(最高检)关于全面履行检察职能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
2016/9/29
10
(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1-1废止)
2013/5/4
11
(两高一部)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附"理解与适用")
2012/1/9
12
(一高一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注意:2011/11/21补充规定)
2008/6/25
13
(最高法)关于依法惩处生产销售伪劣食品、药品等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通知
2004/6/21
14
(两高)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2/8/23
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有关鉴定问题的通知
2001/5/21
16
(两高)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附理解与适用)
2001/4/10
17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先将牲畜毒死又低价收购出售牟利的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答复(2013年1月18日废止)
1995/9/1
18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1997-10-1废止)
1993/9/1
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的通知(2013年1月18日废止,1997-10-1不再适用)
199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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