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第153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第153条)
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法修正案八)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第一百五十四条 下列走私行为,根据本节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立案标准:
各省立案标准及犯罪数额: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新疆兵团
江西
国家级相关解释:
1
(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办法
202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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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一署)关于办理利用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走私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2022/8/25
3
(两高三部)关于打击粤港澳海上跨境走私犯罪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2021/12/14
4
(最高法)关于审理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0/1/1
5
(两高一部)打击非设关地成品油走私专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附《刑事审判参考》载理解与适用)
2019/10/25
6
(两高)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7/1/5
7
(两高)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附:(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根据实际情况完善定罪量刑标准》)
2014/9/10
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失效时间】2014-9-10
2006/11/16
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有关走私案件涉案财物处理规定的通知 (已废止)
2006/4/30
10
(两高一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2/7/8
11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擅自销售进料加工保税货物的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
2000/10/16
12
(最高法)关于对海关监管现场查获的走私犯罪案件认定既遂、未遂问题的函(盼您能提供原文,微信:drxsfd)
2000/7/30
13
(两高)关于严厉打击走私犯罪活动的通知(2002/2/25废止)
1993/8/23
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惩走私犯罪活动的通知(2013年1月18日废止)
1992/9/25
1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1997/10/1废止)
198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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