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163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163条) 受贿罪 单位受贿罪
     第一百六十三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修正案(十一)】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163条) 受贿罪
    第一百八十四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立案标准:
【2022-5-15】(一高一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后附“新旧标准对照表链接”)
   第十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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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4-18】(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附:“大、重大、特别重大”案件标准)
数额较大:6万元
数额巨大: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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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立案标准及犯罪数额: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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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 新疆兵团 江西
   
  国家级相关解释:  
1  (最高检)关于依法惩治和预防民营企业内部人员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犯罪、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意见
 2023/7/26
2  (一高一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后附“新旧标准对照表链接”)
 2022/5/15
3  (一高一委)证券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2020/11/6
4  (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附:“大、重大、特别重大”案件标准)
 2016/4/18
5  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有企业)
 2011/9/30
6  (最高法)关于在经济犯罪审判中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2022年5月15日废止)
 2010/6/21
7  (一高一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注意:侵犯商业秘密罪,2020-9-17有新规定在后) (2022年5月15日废止)
 2010/5/7
8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2009/5/1
9  (两高)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8/11/20
10  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2003/12/16
11  (最高检)关于佛教协会工作人员能否构成受贿罪或者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主体问题的答复
 2003/1/13
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5/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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