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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第177条之一第2款)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第177条之一第1款)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第177条之一第2款)
    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刑法修正案(五)】
 

 

立案标准:

【2022-5-15】(一高一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后附“新旧标准对照表链接”)
   第二十六条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张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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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5-7】(一高一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注意:侵犯商业秘密罪,2020-9-17有新规定在后) (2022年5月15日废止)
立案标准:
    第三十一条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张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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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立案标准犯罪数额及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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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级相关解释:
1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依法服务保障金融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2023/12/15)
2 (一高一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后附“新旧标准对照表链接”) (2022/5/15)
3 (两高一部)关于“断卡”行动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2022/3/22)
4 (两高)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附“理解与适用”) (2018/12/1)
5 (最高法)关于信用卡犯罪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复函(2010/7/5)
6 (最高法)关于信用卡犯罪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复函(2010/7/5)
7 (最高法)关于在经济犯罪审判中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2022年5月15日废止) (2010/6/21)
8 (一高一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注意:侵犯商业秘密罪,2020-9-17有新规定在后) (2022年5月15日废止) (2010/5/7)
9 (最高法)关于明确《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溯及力的复函(2010/4/16)
1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 (2004/12/29)
11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2001/1/21)
 
  相关案例:
1 关于进一步促进信用卡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的通知  202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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