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第209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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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第209条第1款)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第209条第2款)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第209条第3款)
非法出售发票罪(第209条第4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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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九条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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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标准: |
【2022-5-15】(一高一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后附“新旧标准对照表链接”)
第六十二条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其他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票面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获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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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5-7】(一高一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注意:侵犯商业秘密罪,2020-9-17有新规定在后) (2022年5月15日废止)
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六十六条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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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立案标准犯罪数额及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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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相关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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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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