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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第255条)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第255条)
 第二百五十五条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立案标准:

  各省立案标准犯罪数额及相关规定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新疆兵团 江西
  国家级相关解释: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1/4/1)
2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国家赔偿新标准(2019/5/15)
 
  相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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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维护:窦振东 程序开发:孙百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