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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第283条)
    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第283条)
     第二百八十三条 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修正案九)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刑法修正案九)



 (原刑法条文:第二百八十三条 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立案标准:

  各省立案标准犯罪数额及相关规定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新疆兵团 江西
  国家级相关解释:
1 (两高)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附两篇解读)(2019/9/4)
2 (最高法)关于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问题的答复(月、日欠准确)(2018/12/31)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2015/11/1)
4 (最高法)关于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行为定性的研究意见(2014/7/1)
 
  相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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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维护:窦振东 程序开发:孙百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