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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第284条)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第284条)
   第二百八十四条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立案标准:

  各省立案标准犯罪数额及相关规定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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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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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级相关解释:
1 (两高)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附两篇解读)(2019/9/4)
2 (最高法)关于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问题的答复(月、日欠准确)(2018/12/31)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2015/11/1)
 
  相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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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维护:窦振东 程序开发:孙百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