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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第290条第2款)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第290条第1款)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第290条第2款) 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第290条第3款) 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第290条第4款)
    第二百九十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刑法修正案九】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刑法修正案九】

  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刑法修正案九】





 (原刑法条文:第二百九十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立案标准:

  各省立案标准犯罪数额及相关规定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新疆兵团 江西
  国家级相关解释:
1 (公安部)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 (2023/5/19)
2 (两高三部)关于完善安全事故处理机制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意见(打击校闹) (2019/6/25)
3 (两高一部)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 (2019/2/28)
 
  相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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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维护:窦振东 程序开发:孙百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