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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第300条第2款)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第300条第1款)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第300条第2款) 强奸罪(第236条第1,2款) 诈骗罪(第266条)
   第三百条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刑法修正案九】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刑法修正案九】
  犯第一款罪又有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刑法修正案九】


   (原刑法条文:第三百条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立案标准:

  各省立案标准犯罪数额及相关规定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新疆兵团 江西
  国家级相关解释:
1 (两高)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2/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2015/11/1)
3 公安部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2000/5/10)
4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注意:有新司法解释) (1999/10/30)
 
  相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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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维护:窦振东 程序开发:孙百仁